【私校儲金增額注意事項】
1.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3條及第39條規定者,得依其個人意願配合辦理增額提撥。
2.自願參加增額提撥者,需於每年1月及7月向人事室提出加入、退出或調整金額之申請,並於每年2月及8月生效,其他月份不得辦理變更,惟新進人員不在此限。
3.增額提撥金額之規定:
A.教職員個人增額提撥金金額以不超過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」第8條第4項第1款規定撥繳額度為限。
B.個人增額提撥金額以千元為單位,惟最高撥繳額度金額不受此限。
4.自願增額提撥儲金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扣除。
5.「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」內之增額提撥金運用結果,由教職員自負盈虧,不得享有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最低收益保證。
6.凡參加增額提撥金之教職員,於留職停薪期間,學校及個人增額提撥金應依法定提撥金方式暫停提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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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淑琴(分機:166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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