費率表 |
► 承保說明: |
(二)各項給付請領書 請洽人事室承辦人索取(賴淑琴小姐,分機:1662) |
► 現金給付須知: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以下事項,可予以現金給付。 自得請領之日起10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;給付金額為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之保險俸給為計算給付之標準。 ◎一次養老及一次死亡給付按事故當月保險俸(薪)額計算 ◎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按事故當月起前10年平均保險俸(薪)額計算 ◎育嬰津貼、生育給付、眷喪津貼、殘廢給付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(薪)額計算 |
1. 失能給付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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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請領資格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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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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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給付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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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應備文件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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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失能給付請領書 2.公保失能證明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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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養老給付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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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請領資格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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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次給付】 依法退休、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離職退保且未於30日內再參加公保者 【年金給付】 私校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,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: 1.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。 2.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。 3.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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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給付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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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次給付】 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,一次養老給付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 88.5.31修法前之年資,各年給付標準: 1~10年:每年1個月 11~15年:每年2個月 16~19年:每年3個月 20年以上:36個月 88.5.31修法以後之年資,各年給付標準: 每滿1年給付1.2個月 103.06.01修正施行生效後: 保險年資每滿1年,加給給付1.2個月;合併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最高以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。但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,最高以36個月為限。 【年金給付】 保險年資每滿1年,在給付率0.75%至1.3%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,最高採計35年。 1. 被保險人養老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,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額平均計 算(簡稱平均保俸額)。但加保未滿10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額平均計算。 2. 養老年金給付: 保險年資每滿1年,在給付率0.75%(基本年金率)至1.3%(上限年金率)之間核給,最高採計35年,畸零月數及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,均按比例發給。 3.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,其每月退休給與,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,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(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)。 4. 所定退休年金給與上限,應依下列規定計算,保險年資15年以下,每滿1年,以2%計;第16年起,每滿1年,以2.5%計,最高增至80%。保險年資未滿6個月者,以6個月計;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,以1年計。 5. 所定每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,包含下列內涵: A.被保險人支(兼)領之月退休(職、伍)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。 B.被保險人支(兼)領之一次性退休(職、伍)給與、資遣給與、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,應依平均餘命,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。 C.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(兼)領一次退休(職、伍)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。 6. 依上項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,其保險年資每滿1年之給付率低於基本年金率(0.75%)時,仍應按基本年金率計給;超過上限年金率(1.3%)時,應按上限年金率計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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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應備文件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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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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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死亡給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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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請領資格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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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次死亡給付請領資格】 因公死亡 病故或意外死亡 【遺屬年金請領條件】 私校被保險人身故且受益人符合下列請領條件 1.配偶: a.年滿55歲未再婚且婚姻關係2年以上 b.身障無謀生能力未再婚且婚姻關係2年以上 2.子女: a.未成年 b.已成年且身障無謀生能力 3.父母: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280俸點折算俸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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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給付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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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一次給付】 因公:36個月 繳付保險費未滿20年:30個月 繳付保險費滿20年:36個月 【年金給付】 保險年資滿1年,按0.75%給付率計算,最高以給付26.25%為限。 【注意事項】 (一)一次死亡給付 1.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因病故或意外死亡,由其遺屬請領一次死亡給付。 2.領受遺屬順序 (1)應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;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: ①子女 ②父母 ③祖父母 ④兄弟姐妹 (2)無「子女」、「父母」、「祖父母」順序之受益人時,由配偶單獨領受。 (3)如無配偶,其應領之死亡給付,依序由(1)各款受益人領受。 (4)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並於第(1)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,從其遺囑。如無第(1)項受益人時,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。 (二)遺屬年金 1.請領條件 私校被保險人因病故或意外死亡,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,不請領一次死亡給付,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 2.領受遺屬順序同上 3.領受遺屬年金之遺屬條件 遺屬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、子女或父母者,須符下列規定: (1)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 ①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於私校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。如未滿55歲,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。 ②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私校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2年以上。 (2)子女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 ①未成年。 ②已成年且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。 (3)父母須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280俸點折算俸額(目前為18,445元)。如未滿55歲,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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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應備文件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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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一次死亡給付請領書 或 死亡給付遺屬年金請領書 2.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3.死亡證明 4.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5.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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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眷屬喪葬津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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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請領資格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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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之父母、配偶及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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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給付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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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、配偶:3個月 12歲—未滿25歲子女:2個月 未滿12歲子女及已為出生登記:1個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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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應備文件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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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2.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(國內有設籍者免付) 3.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(國內有設籍者免付) 4.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公證書及親屬關係公證書、海基會開具上項文件之驗證證明書(請領大陸親屬之喪葬津貼時須檢附) 5. 被保險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儲金存摺封面影本 【注意事項】 1.生父(母)、養父(母)或繼父(母)死亡時,得在不重領之原則下,擇一報領。 2.死者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,請自行協商,推由一人請領。具領後不得更改。 3.祖父母、岳父母、翁姑及25足歲以上子女死亡,均不得請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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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98.8.1起實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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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請領資格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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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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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給付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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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留職停薪當月起,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(薪)額60%計算,自留職停薪之日起,按月發給;最長發給6個月。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,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;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,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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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應備文件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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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2.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(國內有設籍者免付) (戶籍謄本亦可,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,證明與原本無異) 3.被保險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儲金存摺封面影本 4.補領差額需再檢送請領書,惟不需檢附相關證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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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生育給付 103.6.1 起施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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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請領資格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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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 1.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.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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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給付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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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標準: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,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(薪)額之平均數計算。 給付標準:被保險人符合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,給與2個月生育給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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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應備文件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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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現金給付請領書 2.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戶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。(國內有設籍者免付) 3.被保險人現戶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。(國內有設籍者免付) 4.被保險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儲金存摺封面影本。 5.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印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A.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 B.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 C.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 D.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 【注意事項】 1.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 2.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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